|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14 年 9 月 25 日國健教字第 1140761484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30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00300 號函辦理。 |
| 二、 | 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依第 15 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請各校於校內張貼海報並設置跑馬燈,強化青少年菸害防制教育宣導。 |
| 三、 |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 20 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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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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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1 | 一年級︰18 | |||
| 教師︰19 | 二年級︰19 | |||
| 職員︰6 | 三年級︰24 | |||
| 普通班︰6 | 學生數合計︰61 | |||
| 資源班︰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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