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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資訊組長 - 教務處 | 2025-12-18 | 點閱數: 144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 400 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未經同意進入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 ;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空法」第 99 之 13 條第 4 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31 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受活動日 15 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 99 之 9 條第 2 項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航空法」第 99 之 14 條第 1 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1 、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 400 呎。
2 、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 、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 43 條第 3 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4 、依「民用航空法」第 99 之 17 條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5 、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 、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 、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8 、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 2 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 、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 、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11 、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 30 公尺以上。
12 、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 、最大起飛重量未逾 25 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87 海浬或 160 公里。
14 、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 900 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 400 呎內之區域, 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 「民用航空法」第 118 之 2 條規定,禁止活動,並最高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四、本府另對本縣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 如溺水救難急需),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高度 400 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負責人向地方政府申請同意,其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縣無人機業務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災害發生於上班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填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核備。
(二)倘災害發生於非上班時間,由災害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並於事後上班日起 5 日內補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備查。
五、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 99 之 13 條第 7 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調持事實、 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據資料送交本府(建設處)辦理裁罰事宜。若場地管理機關遇有危害、恐嚇或脅迫等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無法立即排除或制止時,需警察單位協助時,通報本府(建設處)協同警察單位協助到場實施排除或制止作業。
六、公告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供查詢,網址 https://drone.cca.gov.tw

  • 公文
    1) 公文
  • 附件1
    2) 附件1
  • 附件2
    3)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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