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3 月 11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6600503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 103 年 1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008904A 號函(本府 103 年 1 月 23 日府教學字第 1030015178 號函轉各校)說明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CEDAW )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 4 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
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及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
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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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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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1 | 一年級︰18 | |||
| 教師︰19 | 二年級︰24 | |||
| 職員︰6 | 三年級︰17 | |||
| 普通班︰6 | 學生數合計︰59 | |||
| 資源班︰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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