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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5-20 | 點閱數: 31
主旨: 為遴薦參與 115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團體獎),請於本( 115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1 )送府審查,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彙辦,無則免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銓敘部 115 年 5 月 12 日部管二字第 1155959023 號函辦理。
二、 為選拔在各工作領域表現優越,且具卓著貢獻之優秀公務人員與團體,激勵同仁勇於任事,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 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二) 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公務人員於當年度傑出貢獻獎表揚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
(三) 團體獎推薦作業方式:
1、 團體獎部分:團體組數至多 2 組、成員人數至多以 25 名為限。又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自本年起團體得由跨機關之公務人員組成,惟跨主管機關組成之團體,如以單一主政機關之主管機關名義推薦,則計入該主管機關名額;如由相關主管機關聯名推薦,則不計入各該主管機關之名額。
2、 審查表件:具體事蹟簡介表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團體獎各參選團體以 12 頁為原則,內文以 14 號字標楷體、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團體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具體事蹟摘要欄位,限 500 字以內,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
3、 報送資料:請將具體事蹟簡介表及其附件資料正本 1 份送至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並將可編輯電子檔傳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ysc145@mail.cyhg.gov.tw )。
三、 個人獎遴薦部分,援例逕由本府自歷年度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中,審酌所具事蹟情形後遴薦之。
四、 檢附原函、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及相關規定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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