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為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及合理工時,於 111 年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並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建立公務員服勤時數上限及休息機制。
一、一般加班時數限制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加班,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
二、特殊情形加班時數限制
遇有下列情形:
得適用較高加班上限: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三、報備程序
因重大災害、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專案業務或其他符合例外規定之加班案件,機關應於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報請縣府備查。
四、加班補償方式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落實健康權保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
五、辦公時數規定:
六、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Q&A、勤休制度宣導(含實務案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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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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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1 | 一年級︰18 | |||
| 教師︰19 | 二年級︰24 | |||
| 職員︰6 | 三年級︰17 | |||
| 普通班︰6 | 學生數合計︰59 | |||
| 資源班︰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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