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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6-02 | 點閱數: 21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為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及合理工時,於 111 年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並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建立公務員服勤時數上限及休息機制。

一、一般加班時數限制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加班,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每日辦公及加班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

二、特殊情形加班時數限制

 遇有下列情形:

  • 搶救重大災害
  • 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 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得適用較高加班上限:

  1. 每日辦公及加班合計不得超過14小時。
  2. 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
  3. 如具急迫必要且機關人力調度確有困難時,得不受每日14小時限制,但連續超時工作不得超過3日。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三、報備程序

 因重大災害、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專案業務或其他符合例外規定之加班案件,機關應於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報請縣府備查。

四、加班補償方式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落實健康權保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

五、辦公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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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Q&A、勤休制度宣導(含實務案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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