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原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品德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274 號函;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 二、 | 查行政院 104 年 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361 號函規定略以,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品德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以下、個人在 5 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又上開比照對象依本總處同年 6 月 12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37166 號函規定,係指非屬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對象。 |
| 三、 | 復查考試院 114 年 10 月 8 日考臺銓二字第 11407001701 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金或獎勵品等多元獎勵方式,提高獎勵額度,將個人每次獎勵上限由 5 千元提高至 1 萬元,團體獎勵上限由 1 萬元提高至 5 萬元。 |
| 四、 | 以前開行政院 104 年 2 月 4 日函規定,係規範各機關核發員工禮品(券)之獎勵案件,均應依據品德激勵辦法辦理,至其獎勵對象如非品德激勵辦法所定適用範圍,則係比照該辦法規定辦理。茲為配合激勵辦法修正,並符行政院函規定意旨,有關原比照品德激勵辦法核發獎勵人員,於該辦法修正後繼續比照適用(包含所定之獎勵方式及獎勵額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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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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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1 | 一年級︰18 | |||
| 教師︰19 | 二年級︰24 | |||
| 職員︰6 | 三年級︰17 | |||
| 普通班︰6 | 學生數合計︰59 | |||
| 資源班︰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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