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 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 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9053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 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 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 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三、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 班,應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 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 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 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更新於(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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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1 | 一年級︰16 | |||
教師︰17 | 二年級︰23 | |||
職員︰6 | 三年級︰28 | |||
普通班︰5 | 學生數合計︰67 | |||
資源班︰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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