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會同公告調高 4%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3 月 12 日部退三字第 113567875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二、 | 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本( 113 )年 1 月 1 日起調高 4%,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
(一) |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 |
1、 | 調整實施日期:自本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生效。 |
2、 | 調整適用對象:以 112 年 12 月 31 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
(二) |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應以本次調整方案自本年 1 月 1 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 4%後發給。 |
三、 |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之實務發放作業: |
(一) | 自本年 4 月 1 日起,按調增 4%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並補發本年度先前月份調增 4%之差額;若作業不及,至遲應於本年 4 月 19 日前完成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 |
(二) | 作業系統:前述適用對象之發放金額,銓敘部已完成調高 4%之前置作業,並積極協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及基金管理局辦理資料介接事宜,將配合前開作業時程儘速完成上線;退撫平臺系統上線時間,請以其公告資訊為準。 |
(三) | 前開各項給付金額調增 4%後之給與,預算支應如下: |
1、 | 以本府為支給機關之所屬機關,請於「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科目項下支應。 |
2、 | 各公所及代表會之經費預算支應,請自行依相關規定辦 理。 |
更新於(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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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1 | 一年級︰16 | |||
教師︰17 | 二年級︰23 | |||
職員︰6 | 三年級︰28 | |||
普通班︰5 | 學生數合計︰67 | |||
資源班︰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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